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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制度
日期:2016-11-03 10:01:26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0

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

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城区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 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 其它对市桥城区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支部委员会或者行政班子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咨询论证-会前通报-提前通知-充分讨论-事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报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 各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