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及时调处人事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成立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四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人事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或受区仲裁委的委托,依法调解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协助区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合法、及时、公正、民主协商
(三)以法律、法规、人事政策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四)尊重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调解组
第六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下列四类人员组成
(一)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事、政策法规代表
(二)职工代表
(三)聘用单位代表: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四)群众组织代表:单位工会、妇委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全体委员从代表中推选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人事办公室
第八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九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一定人事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到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乐于为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工作
调解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按规定另行推举或决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调解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按《广州市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处理。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承担。各单位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三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组成调解组。调解组组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由争议双方分别在本系统调解员中各选定1 名,简单争议也可以由一名调解员担任
(二)调解组组长组织调查、调解活动,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三)调解组应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四)调解组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聘用合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公正调解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成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属区仲裁委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移交区仲裁委审查,审查合法的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确认
(六)调解人事争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六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联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调解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