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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性质和活动准则
日期:2016-11-04 11:44:14  发布人:admin4  浏览量:1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工会活动的根本准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也必须以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来指导和规范工会的一切活动。

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才能保证工会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同时,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意志和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工会只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才能真正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队伍中最有觉悟的先进分子组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又应该按照自身的性质、基本职责和特点,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辩证地统一在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工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工会与人民政府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关系。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工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会行使国家赋予的参与权利,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参政议政等活动。这充分体现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府不可离开的重要支持者与合作者